开庭通知书送达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8条,开庭通知书应当在开庭五日以前送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送达:
.jpg)
当事人不在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无法确定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无法送达。
送达方式
开庭通知书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送达:
直接送达:由法院工作人员直接将通知书交给当事人。 留置送达:在当事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留置通知书,并通过公告或邮寄等方式通知当事人领取。 邮寄送达:将通知书邮寄至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电子送达:通过法院指定或者认可的电子送达平台将通知书送达至当事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公告送达:在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未领取通知书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
送达证明
开庭通知书送达后,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出具送达证明。送达证明记载送达方式、时间、地点、受送达人以及其他有关情况。送达证明是开庭通知书是否有效送达的证据。
特殊情况下的送达
当事人拒收送达:当事人在收到开庭通知书后拒收的,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在送达证明上注明拒收事由并签名,该送达即为有效送达。 当事人下落不明: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又无法通过公告方式送达的,法院可以裁定视为送达。 委托代理人送达: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可以将开庭通知书送达至代理人。 未成年当事人:未成年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接收开庭通知书。 无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接收开庭通知书。
未及时送达的后果
如果开庭通知书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有效送达当事人,可能会导致以下后果:
延期开庭; 缺席审判; 判决无效。
注意事项
开庭通知书应当详细记载开庭的时间、地点、案件号以及主审法官等相关信息。 法院工作人员在送达开庭通知书时应当出示相关证件。 当事人收到开庭通知书后应当及时确认收悉,如有疑问及时与法院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