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中申请回避的法律依据及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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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与本案的证人、鉴定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在本案审理前或者审理过程中接受过当事人一方委托或者为当事人一方提供过帮助的; 曾经作为本案的审判人员或者仲裁员的;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情形。
申请回避的程序
(一)提出申请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回避申请,并说明回避理由和证据。书面申请应当提交至仲裁庭。
(二)仲裁庭审查
仲裁庭应当对回避申请进行审查。审查期限为收到回避申请之日起10日内。
(三)决定
仲裁庭经审查,认为申请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回避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
(四)重新指定仲裁员
仲裁员回避后,仲裁庭应当在15日内重新指定仲裁员。重新指定的仲裁员应当具有与被回避的仲裁员同等的资格。
(五)期限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仲裁庭回避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仲裁庭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六)特别规定
如果仲裁员在仲裁庭 تشکیل后才知道回避事由的,应当及时向仲裁庭申请回避。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回避决定。
申请回避的注意事项
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将丧失回避权。 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的回避理由和证据,否则仲裁庭可能驳回回避申请。 恶意申请回避可能会受到仲裁庭的处罚。 仲裁庭对回避申请的决定是终局性的,当事人不得向其他机构提出异议。
实例
某仲裁庭受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甲在收到仲裁通知书后发现,仲裁员乙曾为对方当事人乙提供过法律咨询。因此,甲在法定期限内向仲裁庭提出了书面回避申请。仲裁庭经审查,认为回避理由成立,作出回避决定,并重新指定了一名新的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