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短信通知书写指南
律师函是指律师受委托人的委托,以书面形式对特定事项进行陈述、主张、抗辩、请求的法律文书。短信通知作为一种新型的律师函沟通方式,在法律实践中逐渐被广泛应用。本文将围绕律师函短信通知的书写进行解析,结合中国法律,指导法律从业人员撰写规范、有效的律师函短信通知。
一、短信通知的格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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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题: 在短信开头标明“律师函短信通知”或“律函短信通知”,以明确短信性质。
(二)发件人信息: 包括律师姓名、律所名称、执业证号、联系方式等。
(三)收件人信息: 包括收件人姓名、职务(如有)、联系方式等。
(四)正文: 正文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1. 受委托情况:说明律师受委托人的委托,注明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 2. 事由说明:简要陈述委托事项的缘由、争论焦点、法律基础等。 3. 要求内容:清晰明确地提出对收件人的要求,包括具体行为、时间、地点等。 4. 法律后果:说明收件人未按要求履行的法律后果,如起诉、申请诉前保全等。
(五)落款: 包括律师签名(电子签名亦可)、日期等。
二、短信通知的内容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律师函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委托代理事项; (三)请求的事项; (四)律师的姓名、执业证号、联系方式等。
短信通知作为律师函的一种补充形式,虽然不受《民事诉讼法》中上述规定的约束,但仍应遵循以下内容要求: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正文部分应将事由说明表述得清晰明确,并尽可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二)法律依据明确。 提出要求时,应明确说明其法律依据,使收件人了解其行为的违法性。
(三)措辞严谨,语气适度。 措辞应简练、准确,语气应庄重、礼貌,避免使用侮辱性或带有歧视性的语言。
(四)要求合理,期限适当。 提出的要求应符合法律规定,期限应给予收件人合理的时间。
三、短信通知的法律效力
短信通知作为律师函的一种方式,其法律效力与传统书面律师函相同。根据《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采用电子签名方式形成的合同或者数据电文具有与纸质合同或者数据电文同等的法律效力。
因此,律师函短信通知同样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一)送达证明作用: 短信通知可以作为律师函送达的证明,若收件人否认收到短信通知,律师可提供运营商通话记录等证据证明。
(二)证据保全作用: 短信通知中记载的事实、证据、要求等内容可作为日后维权诉讼的证据。
(三)催告作用: 短信通知可起到催告作用,促使收件人履行义务。
四、注意事项
(一)明确委托授权: 律师务必确认委托人是具有行为能力且对委托事项有处分权的人。
(二)谨慎使用证据信息: 短信通知中提供的证据信息应经过严格核实,避免提供虚假或不实的证据。
(三)合理控制短信长度: 短信通知应尽量控制在1000字以内,避免因短信过长而影响阅读和理解。
(四)注意时效性: 律师函短信通知应及时发出,以免影响时效或证据效力。
结论
律师函短信通知作为一种新型的沟通方式,具有便捷、高效、成本低的优点。法律从业人员应当掌握律师函短信通知的格式和内容要求,规范撰写,充分发挥其法律效力,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