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开庭审理程序
一、开庭前准备
仲裁庭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等; 当事人提交开庭陈述、证据清单; 仲裁员依法组成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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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庭
1. 庭审开始
仲裁庭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及代理人身份; 主持仲裁员宣布仲裁规则,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
2. 陈述阶段
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被告进行答辩,可以提出反诉、辩护理由和证据。
3. 举证质证阶段
当事人依照举证责任原则提交证据; 对方当事人可以对证据进行质证、反驳或补交证据。
4. 调查阶段
仲裁庭根据案情需要,可以对证据、事实进行调查,包括现场勘查、证人质询等。
5. 辩论阶段
当事人基于证据和法律依据进行辩论; 仲裁庭可以就案情相关问题发问。
6. 最后陈述
当事人对本案陈述最后意见。
三、庭后程序
1. 庭审笔录
庭审记录员制作庭审笔录,由仲裁员、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2. 补充证据
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交证据。
3. 调解
仲裁庭经当事人同意,可以组织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4. 评议裁决
仲裁庭评议裁决,由全部仲裁员按照多数意见形成裁决意见; 仲裁裁决书应当载明事实、理由和裁决结果。
五、特殊情况处理
1. 缺席审理
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或者在开庭后逃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审理。
2. 中止审理
遇到重大障碍,无法继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障碍消除后,恢复审理。
3. 中止仲裁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进行仲裁的,仲裁庭可以裁定中止仲裁。
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至第一百七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六条至第三百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