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开庭撤诉律师费用如何收取
引言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在未开庭的情况下撤回诉讼的情况并不少见。当原告撤诉时,律师如何收取费用是一个常见的问题。本文将从中国法律的角度探讨未开庭撤诉律师费用的收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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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四条:律师受委托办理案件,完成委托事项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第三十六条:律师受委托办理案件,因故终止委托关系的,委托人应当向律师支付相应的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律师执业责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律师完成部分委托事项,因客观原因致使委托事项终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律师完成的工作量和实际效果,酌情确定律师报酬。
律师费用的收取标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未开庭撤诉律师费用的收取标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合同约定:律师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中,通常会约定律师费用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如果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则按照合同约定收取。 律师完成的工作量:律师在案件受理后,会进行一定的调查、取证、撰写法律文书等工作。律师费用的多少与律师完成的工作量相关。 案件的实际效果:律师虽然未开庭,但其工作可能对案件产生了积极影响,例如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使被告人放弃抗辩等。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可以酌情收取一定金额的费用。
注意事项
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撤诉的后果:律师有义务在委托人撤诉前,告知委托人撤诉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如支付被告的诉讼费用等。 律师不得擅自撤诉: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得擅自撤诉。 律师不得欺诈委托人:律师在收取费用时,不得欺骗或误导委托人。 委托人可以申请司法救济:如果委托人认为律师收取的费用不合理,可以向律师协会或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济。
司法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未开庭撤诉律师费用的收取通常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确定。法院会综合考虑律师完成的工作量、案件的实际效果以及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约定等因素。
例如,在一家法院判例中,委托人委托律师代理一起民事诉讼案件。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调查、取证等工作。然而,在开庭前,委托人因故撤回诉讼。法院根据律师完成的工作量和案件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律师费用为委托合同约定金额的50%。
总结
未开庭撤诉律师费用的收取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完成的工作量、案件的实际效果以及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约定等因素综合考量。律师在收取费用时应遵循法律规定,不得欺诈委托人。委托人对律师费用的收取有异议时,可以向律师协会或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