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的选取:中国法律的视角
仲裁作为一种替代诉讼的争议解决机制,其效率、保密性等优势得到了广泛认可。仲裁员作为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其选取对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中国法律对仲裁员选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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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详细规定了仲裁员的选取程序和原则。
1. 申请方式
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申请选定仲裁员:
协议选定: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由特定人员担任仲裁员。 根据仲裁规则选定:当事人在没有特定约定时,可以根据仲裁规则指定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指定:当事人未能选定仲裁员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仲裁员。
2. 选取原则
仲裁员选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独立公正:仲裁员应当不受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影响,公平公正地处理争议。 具备专业知识:仲裁员应当具备与争议标的相关的专业知识或经验。 当事人认可:当事人有权对选定的仲裁员提出异议并要求更换。
仲裁员的资格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具有外国国籍但已在中国境内居住;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 具备与争议标的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未有犯罪记录。
仲裁员的任职程序
仲裁员任职程序依次为:
申请: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审查:仲裁委员会审查申请材料,对仲裁员的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查。 任命:仲裁委员会任命符合资格的仲裁员。 告知:仲裁委员会将仲裁员名单告知当事人。 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指定期限内对仲裁员提出异议。 更换:仲裁委员会对异议进行审查,必要时更换仲裁员。
对仲裁员的监督
仲裁委员会负责对仲裁员进行监督,包括对其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和独立性进行审查。仲裁员在履职过程中如果有违反仲裁规则或职业道德的行为,当事人也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结论
中国法律对仲裁员的选取有着详尽的规定,旨在确保仲裁员的独立、公正和专业性。通过透明、高效的选取程序,仲裁庭可以得到公正、权威的仲裁员组成,充分发挥仲裁在争议解决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