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原告人不出现的后果
在中国民事诉讼中,原告在开庭时未出庭,将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一、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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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指在原告未出庭的情况下,法院根据被告的答辩和证据作出判决。缺席判决对原告具有约束力,原告不得再对同一诉讼请求提起诉讼。
二、中止诉讼
如果原告在开庭前未出庭,且有正当理由,如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无法出庭,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或依职权中止诉讼。
中止诉讼是指法院暂时停止审理案件,等待原告恢复出庭能力或正当理由消失后继续审理。
三、驳回起诉
如果原告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未出庭,或者在法庭指定的期间内未出庭,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驳回起诉是指法院裁定终止审理案件,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在收到驳回起诉裁定后,有权在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四、延期开庭
如果原告在开庭前提出延期开庭的申请,且有正当理由,如因其他案件冲突、出差等原因无法出庭,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延期开庭。
五、证据保全
如果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且有证据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危险,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对证据进行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法院采取措施,防止证据被毁损、灭失或者难以取得,以保障诉讼的公平公正。
六、赔偿损失
如果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给被告造成损失的,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原告赔偿被告的损失。
正当理由
原告未出庭可以被视为正当理由的情况包括:
疾病 意外事故 交通堵塞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因履行法定义务或参加国家重要活动 其他法院认可的特殊情况
结论
原告在开庭时未出庭,将面临缺席判决、中止诉讼、驳回起诉、延期开庭、证据保全和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因此,原告应高度重视出庭义务,如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出庭,应及时向法院提出延期开庭或中止诉讼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