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保候审人员开庭通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jpg)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本市、县(市、区);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随传随到;
(四)不得继续从事犯罪活动。”
通知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取保候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1号)的规定,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开庭审理案件,应当按照以下方式通知:
(一)书面传票
执行机关应当在开庭审理案件的7日前,向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送达开庭传票。传票应当载明开庭的时间、地点、案由以及未经允许不得离开审判所在地的提示。
(二)电话通知
执行机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在开庭前24小时以内电话通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庭参加庭审。执行机关应当同时告知其未经允许不得离开审判所在地。
(三)其他通知方式
经执行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采用其他通知方式,如短信、电子邮件等,但应当确保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及时收到通知。
通知内容
开庭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开庭时间、地点 案由 被取保候审人员的姓名和身份信息 未经允许不得离开审判所在地的提示 联系方式
具体流程
准备通知材料:执行机关根据案情和通知方式准备好开庭通知材料。 发送通知:执行机关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被取保候审的人员发送开庭通知。 回执确认:被取保候审的人员收到通知后,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内向执行机关回执确认。 跟进落实:执行机关对未收到回执确认或者拒不回执确认的被取保候审人员,应当及时跟进落实,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到庭参加审判。
违反通知义务的后果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市、区)或者依法应当出庭而不出庭,应当责令其回原办案机关,并可以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注意事项
执行机关应当严格遵守规定,及时、准确地向被取保候审人员发出开庭通知。 被取保候审人员应当遵守通知规定,按时到庭参加审判,不得无故缺席。 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被取保候审人员的监督管理,防止其逃避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