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请求法院加快开庭程序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作出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对于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或者审理期限届满后才能作出判决的极少数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还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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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对于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或者审理期限届满后才能作出判决的极少数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还可以适当延长。
具体措施
1. 提出书面申请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加快开庭审理。申请应说明具体的理由,如案件标的额较大、当事人急需解决纠纷、证据易于灭失等。
2. 提供相关证据
当事人应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其申请,如关于案件标的额的证明、关于证据灭失风险的证据等。证据材料应翔实、充分。
3. 走访联络
当事人可以主动与承办法官或法院相关人员沟通,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并提出加快开庭审理的要求。
4. 参与诉前调解
当事人可以积极参与诉前调解,争取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从而加快案件审理进度。
5. 提出执行异议
如果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判决,当事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人民法院未在审限内作出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6. 申请督促程序
对于依法应当受理但法院在法定期限内不立案或者受理后久拖不作处理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督促立案或者督促审理。根据《人民法院督促立案和督促审理案件办法》的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督促立案或者督促审理申请书后,在15日内督促下级人民法院立案或者审理,并于20日内将督促情况告知申请人。
注意要点
1. 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合理的范围内,法院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是否符合加快开庭的条件。 2. 法院加快开庭审理不应损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3. 当事人应尊重法院的审判权,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影响法院的正常审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