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约定不明如何处理
在仲裁实践中,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委的约定不明确的情况时有发生。仲裁委约定不明,会影响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甚至导致仲裁的无效。因此,如何处理仲裁委约定不明的问题,对于当事人尤为重要。
一、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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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仲裁的,应当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经当事人签名后生效。”
该条规定明确了仲裁协议中必须载明的要素,其中包括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因此,若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并未约定仲裁委,则属于仲裁协议约定不明确的情形。
二、处理办法
对于仲裁委约定不明确的情况,当事人可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一)补充协议
当事人可以经协商,补充约定仲裁委。补充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当事人签名。
(二)请求人民法院指定
若当事人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指定仲裁委。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指定仲裁委前,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三)适用有关仲裁规则
仲裁委约定不明确,且当事人在补充协议或申请人民法院指定前未达成一致的,可以适用有关仲裁规则的规定。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15条规定:“仲裁事项不属于本会受理范围的,本会不予受理。本会受理仲裁事项后,当事人要求变更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的,本会不予受理。”
三、注意事项
(一)及时处理
仲裁委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应及时协商处理,以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二)注意证据
当事人在补充协议或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时,应注意保留证据,如协商过程的记录、申请书等。
(三)尊重另一方当事人的意愿
在补充协议或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时,当事人应充分考虑另一方当事人的意愿,争取达成一致。
(四)避免恶意利用
当事人不应恶意利用仲裁委约定不明确的情形,阻碍仲裁程序的进行。
四、案例
案例:2020年,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发生争议时提交仲裁解决,但未约定仲裁委。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纠纷,A公司向B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仲裁申请。人民法院认为仲裁委约定不明确,征求双方意见后,指定C仲裁委受理该案。
五、总结
仲裁委约定不明确是仲裁实践中常见的难题。当事人应及时有效地处理该问题,以保障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法律已为处理该问题提供了相应的机制,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理办法。同时,当事人应注意相关注意事项,避免恶意利用仲裁委约定不明确的情形,阻碍仲裁程序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