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原告离婚开庭陈述
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员,
我谨代表原告,在此陈述本案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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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原告与被告于 [日期] 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女 [姓名]。双方共同生活 [时长] 年。
离婚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原告认为本案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即:
感情破裂:原告与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感情基础已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双方缺乏沟通和理解,经常发生争吵和矛盾,已造成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过错行为: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以下过错行为:
[具体行为 1] [具体行为 2] [具体行为 3]
证据
原告提交的证据包括:
证人证言(证人姓名及证言内容) 微信/短信聊天记录(打印件) 银行流水(体现被告过错行为的支出) 医院诊断证明(证明原告因被告过错行为遭受精神/身体伤害)
子女抚养
原告请求由其抚养婚生子女 [姓名],理由如下:
原告具有较强的经济能力和良好的教育水平,能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和教育环境。 原告与孩子感情深厚,一直承担着抚养和教育孩子的主要责任。 被告存在过错行为,不适合抚养孩子。
财产分割
原告请求按照以下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均等分割原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应均等分割。 照顾无过错方原则:鉴于被告存在过错行为,原告应适当多分得共同财产。 照顾妇女和未成年人原则:原告作为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抚养人,应适当多分得共同财产。
损害赔偿
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其因被告过错行为遭受的精神和物质损失 [金额] 元。损失的计算依据为:
医疗费用 心理咨询费用 误工损失 精神痛苦
请求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法庭判决:
1. 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2. 将婚生子女 [姓名] 判归原告抚养; 3. 依照均等分割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和照顾妇女和未成年人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 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和物质损失 [金额] 元。
谢谢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