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开庭的委托书撰写指南
引言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因故无法亲自出庭时,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庭。委托开庭的委托书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载有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信息,以及授权受托人行使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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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格式
委托书应当符合以下格式要求:
标题:委托开庭委托书 正文 委托人信息:姓名、性别、职业、住址 受托人信息:姓名、性别、职业、住址 委托事项:具体明确地列出委托受托人代为行使的诉讼权利,如出庭应诉、举证、辩论、调解等 授权期限:委托书的有效期,即委托关系存续的时间 签章: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上签字或盖章 委托书份数:通常需要制作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委托书内容
委托书的正文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 委托目的
明确委托受托人代为行使的诉讼权利,如:
出席法庭审理 提交证据 质证 辩论 和解调解 签署诉讼文书 领取相关法律文书
2. 委托人信息
姓名:委托人的真实姓名 性别:委托人的性别 职业:委托人的职业或工作单位 住址:委托人的联系地址
3. 受托人信息
姓名:受托人的真实姓名 性别:受托人的性别 职业:受托人的职业或工作单位 住址:受托人的联系地址
4. 授权期限
委托关系的有效期,通常与诉讼程序的进行时间相符。如果委托书未明确授权期限,则一般情况下委托关系将持续至诉讼终结。
5. 特别授权
如果受托人需要行使特定诉讼权利,如和解、撤诉等,委托书应当特别授权。
注意事项
撰写委托开庭委托书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委托书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书写,清晰明了。 委托人应当对受托人充分了解,并信任其能力和品德。 委托书应当载明具体的授权事项,避免授权过于宽泛或模糊。 委托书应当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受托人单位公章(如有)。 委托书必须经法院审查后方可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