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规定
“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第十二条的规定意味着,原告如果在开庭当天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法庭可以将其视为自动撤诉。
不撤销判决的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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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以下情况下,法庭即使原告缺席开庭,也不得撤销判决:
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仍有证据证明原告主张的权利是存在的。 被告虽未经传唤或者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但是已经对原告主张的权利认可。
缺席判决的效力
如果原告在开庭当天无正当理由缺席,并且不属于以上不撤销判决的特殊情形,法庭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缺席判决。缺席判决与普通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原告和被告都具有约束力。
原告缺席的救济途径
如果原告因不可抗力原因而无法在开庭当天到庭,可以在收到缺席判决后10日内向法庭提出异议。在异议期限内,原告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缺席的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法庭认为原告的异议成立,可以撤销缺席判决,并重新开庭审理。
正当理由的认定
是否属于正当理由,由法庭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下情形可以视为正当理由:
生病住院或者受伤,无法出庭; 因执行公务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出庭; 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传票等。
举证责任
主张正当理由的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即提供证据证明其无法出庭的客观原因。如果原告不能提供有效证据,法庭将认定原告无正当理由缺席。
保证原告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既保证了审判的高效性,也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于因不可抗力原因而无法出庭的原告,提供了异议的途径,保障其诉讼权利不受损害。同时,也防止了原告滥用缺席的情形,确保审判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