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前收押
概述
刑事诉讼程序中,开庭前收押是指在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前,经检察机关提请、人民法院决定,将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羁押于看守所等特定场所,限制其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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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先行拘留:
> (一)正在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被发觉的;
> (二)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逃避侦查、审判或者正在毁灭、伪造证据的;
> (四)有证据证明有串通证人、毁灭证据、可能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可能毁灭重要证据、可能串供、可能伪造证据罪或者毁灭罪证据或者可能打击报复被害人、证人以及其近亲属的;
> (五)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
> (六)有犯罪前科,且系累犯或者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收押程序
开庭前收押包括以下步骤:
1. 提请收押:检察机关对符合法律规定情形之一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经审查后认为应当逮捕的,应当向有权批准逮捕的人民法院提请批准逮捕。 2. 审查批准:人民法院收到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文书后,应当及时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在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不予批准,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3. 送交看守所:经人民法院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应当将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羁押。
收押期限
开庭前收押期限一般不超过37天,特殊情况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至7个月。
变更强制措施
在开庭前收押期间,如果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重大疾病或者精神障碍,经鉴定或者诊断不能继续羁押; 案件因故不能及时开庭审理; 被告人具有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退赃、缴纳罚金或者提供担保,并有悔罪表现。
权利保障
开庭前收押期间,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享有以下权利:
申诉权:对收押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会见权: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可以会见其近亲属、辩护人。 医疗权:在生病时,有权得到必要的医疗救治。 劳动权:有劳动能力的,可以参加一定的劳动。
法律责任
非法收押或者变相收押,构成徇私枉法罪或者非法拘禁罪,将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