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如何算签收
在法律实践中,律师函的签收是证明送达的重要环节。律师函签收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律师函效力的认定。在中国,有关律师函签收的规定主要散见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中。
1. 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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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律师函可以采用以下方式送达:
(1)直接送达:由送达人直接将律师函交送被送达人本人签收。 (2)委托送达:委托邮政、快递等具有法律效力的送达机构送达。 (3)留置送达:被送达人不在住所地,可将律师函留置在其居住地或者其指定的收件人处。 (4)公告送达:被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逃避送达的,可以公告方式送达。
2. 签收主体
《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律师函应由被送达人本人签收。因故不能本人签收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签收。代收人应与被送达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并出具授权委托书。
3. 签收日期
律师函的送达时间以被送达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时间为准。如果是留置送达,则以留置时间为准。如果是公告送达,则以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为准。
4. 签收记录
送达人应在律师函副本上记载送达方式、送达时间、签收人姓名和身份、有无代收人、拒收或无法送达的原因等情况,并由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5. 拒收
被送达人无正当理由拒收律师函的,视为送达。但送达人应在律师函副本上注明拒收时间、拒收原因和拒收人的身份。
6. 无法送达
被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方式送达。如果公告送达后,被送达人仍未收到的,视为送达。
7. 签收后效力
被送达人签收律师函后,即表明其已收到并知晓律师函的内容。律师函自签收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8. 举证责任
在发生争议时,由送达人负责举证证明律师函已送达。如果送达人无法提供有效的送达证据,则律师函可能被视为无效送达。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律师函的送达和签收应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不得采用非法手段或侵犯被送达人人身权利的方式。例如,不得使用暴力、威胁、蒙骗等方法强制送达。
以上便是律师函签收在中国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律师函的有效送达对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律师和送达人应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律师函的正确送达和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