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双方未到庭的后果及处理
导言: 诉讼程序中,如双方当事人未到庭参加开庭,将对案件审理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将根据我国法律,探讨开庭双方未到庭的情况及其处理方式。
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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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未到庭: 撤诉:在开庭后、宣告判决前,原告未经法庭许可而擅自离开,且在法庭规定的期限内未陈述撤回起诉或重新提出起诉,视为撤回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按撤诉处理:原告连续两次未经法庭许可而擅自离开,视为撤回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对迟到未到庭的按缺席判决:经原告申请,法庭查明被告确系收到传票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被告未到庭: 缺席判决: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擅自离开,法庭可以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裁定按原告起诉处理: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不提交答辩状的,法庭裁定按原告起诉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双方均未到庭: 裁定撤诉或中止诉讼:双方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不提交书面意见的,法庭裁定撤诉或中止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正当理由:
当事人未到庭需存在正当理由,包括:
天灾、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 交通不便、疾病等客观原因; 因其他案件正在受审,或其他特殊情况等。
处理方式:
当事人未到庭时,法庭应查明其不到庭的原因:
属于正当理由的:法庭一般会延期开庭,或在查明理由后对案件作出相应处理。 不属于正当理由的:法庭按照前述后果进行裁决。
其他相关规定:
法庭对未到庭当事人可处以罚款或拘留等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对缺席判决或按撤诉处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结论:
开庭双方未到庭的后果视具体情况而定,可能导致撤诉、缺席判决、按原告起诉处理或中止诉讼。当事人应重视出庭义务,如因正当理由无法出庭,应及时向法庭说明情况,避免产生不利的后果。法庭在处理未到庭案件时,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查明原因,依法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