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劳动仲裁的法律性质
人事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法定途径,其法律性质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具有多重性。
一、行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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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劳动仲裁委员会是由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其人员组成、职责职权和程序规则皆由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规定。仲裁委员会在履行仲裁职能时行使行政职权,其仲裁裁决具有行政效力。
二、非诉讼性
人事劳动仲裁不同于法院审判,它是一种非诉讼程序。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以调查、调解、裁决的方式解决争议,并不适用诉讼中的民事诉讼法程序。
三、仲裁性
人事劳动仲裁是一种仲裁制度。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进行调查、调解后,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仲裁裁决。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四、独立性
人事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依法独立行使仲裁职权。仲裁委员会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其仲裁裁决只受法律的约束。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人事劳动仲裁属于劳动保障法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对人事劳动仲裁作出了专门规定:
第83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适用范围。 第84条:规定了人事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和组织形式。 第85条:规定了人事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职权。 第86条:规定了人事劳动仲裁程序。 第87条:规定了人事劳动仲裁裁决的效力和执行。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人事劳动仲裁也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对仲裁程序、仲裁裁决、仲裁执行等事项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范。
综上,人事劳动仲裁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行政性、非诉讼性、仲裁性和独立性的多重法律性质。它既是政府为解决劳动争议设立的专门机构,也是一种非诉讼的仲裁程序,既具有独立性,又受到法律的约束。人事劳动仲裁制度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重要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