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取材料所需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的通知》,仲裁取材料所需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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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如知)。 申请取证的案由、事实依据、证据名称和所在处所。 申请取证的目的和用途。 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以及日期。
二、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
三、证据清单
申请人应提供证据清单,详细列明需要取证的证据名称、所在处所和保管人(如知)。
四、仲裁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提供已立案的仲裁证明材料,如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等。
五、其他材料
根据具体情况,仲裁庭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材料,如: 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申请费用缴纳凭证。
注意事项:
申请材料应真实、齐全,并提供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申请材料可以通过邮寄、传真或线上提交的方式提交。 仲裁庭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将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准予取证。 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取证材料,逾期不取的,视为放弃取证。 仲裁庭对取证材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全负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