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前逮捕:中国法律中的规定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开庭前逮捕是指侦查机关在案件尚未进入审判阶段前,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性拘留措施。其目的是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继续实施犯罪、危害社会安全或妨碍司法机关依法查明案情、执行判决。
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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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行拘留:
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 有证据证明系犯罪嫌疑分子,且有以下情形之一: 可能逃跑或者毁灭、伪造证据; 有继续犯罪或者实施犯罪预备行为可能; 有毁灭、伪造或者隐匿证据或者串通他人虚假证明等妨害调查、审判的行为。
逮捕程序
公安机关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逮捕证,并告知被逮捕人逮捕的原因及享有的诉讼权利。人民检察院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经人民法院批准。
逮捕期限
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在24小时内将被逮捕人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书后的7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逮捕后的措施
被逮捕的人在羁押期间,有权会见律师,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和控告,并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不予逮捕的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予逮捕: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怀孕的妇女和哺乳期不满一周岁的妇女; 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 因病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羁押的人。
例外情形
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属于不予逮捕的情形,但有证据证明继续实施犯罪、毁灭、伪造证据、串通他人虚假证明或者暴力抗拒执行判决等严重危害社会安全或妨害司法公正行为,侦查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经人民法院批准对其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例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保障权利
开庭前逮捕是对人身自由的重大限制措施,因此法律对其适用条件和程序作出了严格规定,并给予被逮捕人充分的诉讼权利保障。
逮捕必须以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涉嫌犯罪并符合法定条件为前提。 逮捕程序应当合法、规范,并保证被逮捕人的合法权益。 逮捕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且被逮捕人有权提出申诉和控告。 对于不予逮捕的情形,法律给予了明确的规定,以保障人权。
开庭前逮捕制度在保障社会安全和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也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障被逮捕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