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后书面补充材料的撰写
引言
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民事诉讼中书面补充材料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开庭后提交书面补充材料可以弥补庭审中遗漏的证据或事实,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重要手段。
.jpg)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庭审过程中提供书面证据。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后提交书面补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纳。
写作原则
开庭后书面补充材料应遵循以下原则:
及时性:应当在开庭后尽快提交,以避免错过补充证据的时机。 必要性:仅补充庭审中遗漏的重要证据或事实,避免重复或无意义的材料。 真实性:补充材料中的证据和事实必须真实可靠,不得虚构或伪造。 针对性:书面补充材料应针对庭审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提供有力的证据或论述。
内容结构
开庭后书面补充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标题:注明“书面补充材料”或“庭后补充材料”。 当事人信息:包括当事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案号:注明本案的案号。 补充内容:详细陈述补充的证据或事实,包括证据清单和证据摘要。 理由:说明补充材料的必要性,解释为什么庭审中没有提供这些证据或事实。 请求:明确请求人民法院对补充材料予以审查并采纳。
注意事项
撰写开庭后书面补充材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格式规范:应使用标准格式,字体大小、行距等应符合规定。 证据充分:提供的证据应具有关联性、证明力,能够有力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论述严谨:对证据和事实进行逻辑严密的论述,并引用相关法律法规。 双面签字: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应在材料上签字。 复印存档:提交原件的同时,应复印一份材料存档。
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开庭后书面补充材料后,会进行审查并作出如下处理:
采纳:材料真实可靠,与案件相关,且可以弥补庭审中的遗漏。 不予采纳:材料不真实、不相关,或无法弥补庭审中的遗漏。 延期审查:需要进一步审查或调查取证的材料。
结语
开庭后书面补充材料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可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应当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一制度,及时、规范地提交补充材料,为法庭查明事实、公正裁判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