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不起诉后侦查机关怎么办
引言
存疑不起诉是中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和合法权益。当侦查机关在审查起诉后,对犯罪事实存疑,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时,可以做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中止案件侦查,不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但这并不意味着侦查机关就此终结侦查,而是要采取进一步措施,以查清事实真相。
.jpg)
存疑不起诉的后续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在做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后,应当采取以下后续措施:
继续收集证据:侦查机关应当继续收集证据,以查明犯罪事实的真相。可以采取询问证人、查阅相关资料、进行鉴定等方式,进一步核实证据,排除合理怀疑。 进行复查:侦查机关可以对案件进行复查,重新审查已经收集的证据,分析案件的疑点,查找新的线索,并根据复查结果决定是否撤销原有的存疑不起诉决定。 移送其他部门调查:如果侦查机关认为有必要,可以将案件移送其他部门调查,比如纪检监察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以便在更广阔的范围内收集证据,查明事实真相。 向检察机关汇报:侦查机关应当向检察机关汇报案件的情况,说明存疑不起诉的理由,以及后续采取的措施。检察机关可以对侦查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建议。
对存疑不起诉的监督与救济
为了确保存疑不起诉制度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法律规定了相应的监督和救济机制:
检察机关监督: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存疑不起诉决定有监督权。如果检察机关认为侦查机关的决定不当,可以要求侦查机关重新审查,撤销原有的不起诉决定。 申诉: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对存疑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诉。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对申诉进行审查,认为不当的,应当撤销原有的不起诉决定。
案例
2020年,某市公安机关侦查一起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张某供述其杀人。但由于现场物证不足,人证证言矛盾,侦查机关对案件事实存疑,无法排除合理怀疑,遂做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随后,侦查机关继续收集证据,并对案件进行了复查。通过对现场重新勘查,发现了新的物证,证实了张某的供述。侦查机关遂撤销了原有的存疑不起诉决定,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结论
存疑不起诉制度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疑罪从无的原则。侦查机关在做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后,应当采取一系列后续措施,以查明事实真相。同时,对存疑不起诉的决定也设置了监督和救济机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案件的公正处理。通过完善存疑不起诉制度,可以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