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原件开庭:应对措施与法律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有时会遭遇只有复印件或其他非原件证据的情况,这可能会对诉讼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文将围绕无原件开庭的应对措施和相关法律依据进行阐述。
一、法定原件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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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民事诉讼中,原则上要求当事人提交证据原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以原件为准,复印件、复制件和照片复制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有正当事由且符合条件的除外。
二、无原件开庭的应对措施
当当事人只有复印件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 申请对复印件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6条,当事人提交的复印件、复制件和其他代替原件的文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
有证据证明原件无正当理由不能提交的; 复印件、复制件或者其他代替原件的文件与原本一致的; 未经篡改、涂改。
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原件无正当理由无法提交,且复印件符合上述要求,则人民法院可以接受复印件作为证据。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复印件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以证明其真实性达到可以定案的程度。
2. 补充提交其他证据
除了复印件外,当事人还可以提交其他间接证明事实存在的证据,例如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以弥补无原件的不足。
3. 提出书面说明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说明,说明无法提交原件的原因,并表明对复印件真实性的认可。
三、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以原件为准,复印件、复制件和照片复制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有正当事由且符合条件的除外。
第66条:当事人提交的复印件、复制件和其他代替原件的文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
(一)有证据证明原件无正当理由不能提交的;
(二)复印件、复制件或者其他代替原件的文件与原本一致的;
(三)未经篡改、涂改。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9条:当事人提供的复印件、复制件、照片、电子数据等复制品与其原件不一致,当事人不能提交原件,又有证据证明复制品与原件一致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12条:人民法院认为复印件、复制件难以查明真伪的,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原件,或者采取其他方法核查、确定其真伪。
四、注意事项
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或说明,避免错过诉讼时效。 保留证明复印件真实性的证据,如原件已灭失的证明、复印件制作的证明等。 积极收集其他补充证据,以增强诉讼说服力。 如人民法院要求提供原件,应积极配合,否则可能会影响诉讼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