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原告缺席的后果
在中国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原告缺席开庭会产生一系列后果,影响诉讼的进行和判决的结果。
一、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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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原告无正当理由缺席两次以上,或连续六个月不出庭,法院可以缺席审理。这意味着,在原告缺席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已有的证据和被告的答辩,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缺席审理时,法院通常会以原告的起诉状、证据以及被告的抗辩理由为依据。原告不能当庭陈述诉讼请求、提供证据、质证,从而丧失了在庭审中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
二、对原告不利的推定
原告缺席开庭,会被视为对被告的答辩事实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2条,原告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对其主张的事实予以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指法院在原告缺席的情况下,根据现有证据和被告的抗辩理由,对案件作出对原告不利的判决。这意味着原告即便在之后提交了证据和申诉,但法院仍然可以在没有原告出庭的情况下作出判决。
三、承担诉讼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7条,无正当理由缺席开庭的原告,除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外,还可能被追加承担一定数额的迟延履行金。
迟延履行金是一项惩罚性费用,旨在防止原告无故拖延诉讼程序。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原告缺席的严重程度,确定迟延履行金的金额。
四、影响后续申诉
原告缺席开庭后,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4条,上诉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可以按撤回上诉处理。
这意味着,如果原告在一审缺席且缺席判决,则在二审中再次缺席,有可能导致其上诉权被剥夺,无法继续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正当理由
原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到庭,可以向法院请假。法院对于原告的请假申请,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常见正当理由包括:
生病或受伤 出差或公务 交通阻隔或自然灾害 因执行公务无法到庭
原告请假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法院准许请假的,应当重新确定开庭时间。
结语
原告开庭缺席会面临一系列不利后果,影响诉讼的公正性、效率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应当重视开庭通知,如因正当理由无法到庭,应及时向法院请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