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合议庭开庭程序
一、开庭前的准备
1. 合议庭组成:由审判长和2名审判员组成。 2. 通知当事人:提前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和合议庭组成人员。 3. 审阅卷宗:合议庭成员提前审阅卷宗,了解案情。
.jpg)
二、开庭
1. 审判长宣布开庭:宣布合议庭人员名单,确认当事人、代理人到庭情况。 2. 核对身份:核对当事人、代理人身份,确认是否具有出庭资格。 3. 宣读起诉书或上诉状:原告宣读起诉书,被告宣读答辩状或上诉状。 4. 询问当事人:对起诉书或上诉状事实是否认可,有无异议。 5. 举证质证:原告举证证明诉讼请求,被告质证;被告举证抗辩,原告质证。 6. 辩论: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辩论。
三、庭审调查
1. 法庭调查:审判长主持法庭调查,对证据及其证明力进行审查。 2. 询问当事人:询问当事人相关事实,了解其主张和抗辩。 3. 查阅证据:查阅提交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4. 勘验现场:必要时,可以勘验现场,进一步了解案情。
四、法庭辩论
1. 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法律适用、诉讼请求等问题进行辩论。 2. 法庭主持:审判长主持法庭辩论,引导双方围绕焦点问题发表意见。 3. 补充举证质证:如有新的证据需要出示,经合议庭同意后,可以补充举证质证。
五、合议庭评议
1. 休庭评议:开庭结束后,合议庭休庭评议。 2. 评议内容:合议庭就证据、法律适用和诉讼请求进行评议。 3. 多数意见 prevails in any case:合议庭以多数意见通过裁判结果。
六、宣判
1. 宣告判决:合议庭根据评议结果,宣告判决。 2. 宣判内容:包括判决结果、理由以及上诉权利。 3. 送达判决书: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七、闭庭
1. 审判长宣布闭庭:宣布合议庭对案件的审理已经结束。 2. 告知上诉权利:告知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上诉。 3. 案件移交执行:判决生效后,案件移交执行机构执行。
注意事项
1. 合议庭开庭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形除外。 2. 合议庭开庭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包括辩论权、举证质证权和申请新的证据权。 3. 合议庭评议应当秘密进行,不得公开。 4. 合议庭应当作出公正裁判,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审理、妨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