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的订立时机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对争议提交仲裁解决而达成的协议,是仲裁程序启动的前提。其订立时机至关重要,直接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和仲裁程序的开展。
一、中国法律下的仲裁协议订立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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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之后订立。
1. 争议发生之前订立仲裁协议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等法律关系文件时,可以在合同中加入仲裁条款,约定争议发生后提交仲裁解决。这种仲裁协议称为"合同型仲裁协议"。
2. 争议发生之后订立仲裁协议
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也可以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这种仲裁协议称为"事后仲裁协议"。
二、不同订立时机对仲裁协议的影响
1. 合同型仲裁协议
优点:方便快捷,避免了争议发生后协商订立仲裁协议的麻烦; 缺点:可能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争议解决方式考虑不周全,日后引发争议;
2. 事后仲裁协议
优点:当事人对争议有更全面的了解,可以更慎重地选择仲裁解决方式; 缺点: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能情绪激动,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三、仲裁协议订立时机的注意事项
1.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得受胁迫、欺骗或误导。
2. 仲裁条款条款清晰明确
仲裁条款应明确当事人的意思,包括提交仲裁的机构、仲裁地点、仲裁规则等。
3. 注意争议范围
仲裁条款应明确指定哪些争议可以提交仲裁。如果范围过广,可能导致争议解决过程的复杂化。
四、仲裁协议的形成
仲裁协议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订立。书面仲裁协议效力最强,口头仲裁协议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五、仲裁协议的失效
仲裁协议可能因下列原因失效: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或意思表示不真实; 仲裁条款无效或不合法; 仲裁协议被撤销或变更;
总之,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订立仲裁协议。在订立仲裁协议时,应注意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条款清晰明确、争议范围适当。遵守这些原则,可以确保仲裁协议的效力和顺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