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程序
一、申请条件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但下列裁决不得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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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的; 根据仲裁协议作出的; 已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
二、申请期限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三、申请方式
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应当向作出裁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四、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
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申请书; 劳动仲裁裁决书原件或复印件; 能够证明裁决有错误的证据材料。
五、受理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六、审理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案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提供的证据,对裁决的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和程序是否正确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审理措施:
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审; 调查取证; 委托鉴定。
七、判决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判决。判决可以维持、撤销或部分撤销劳动仲裁裁决。
八、执行
人民法院的判决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败诉方应当按照判决履行义务。
九、需要注意的事项
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权属于法定权利,当事人应当及时行使。 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理由必须充分,证据材料必须确凿。 人民法院审理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案件时,应当秉持独立、公正的原则,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