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开庭后追加请求的法律依据与程序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开庭后原告可以追加诉讼请求,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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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原告增加了诉讼请求,被告对增加的诉讼请求已经答辩的,应当在开庭前追加为诉讼标的。 第一百五十二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原告重新起诉的,应当在原告起诉的同一审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并且不得追加诉讼请求。
程序
原告开庭后追加诉讼请求的程序如下:
申请追加诉讼请求
原告应当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出追加诉讼请求的申请,并提交追加请求书。
人民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审查原告的追加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会对案件审理产生重大影响。
决定是否追加
如果人民法院认为追加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会对案件审理产生重大影响,则裁定追加诉讼请求。
被告答辩
被告在收到追加诉讼请求的裁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追加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审理
人民法院对追加的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一并进行审理。
注意事项
原告追加诉讼请求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不得在开庭后提出。 追加诉讼请求不得与原诉讼请求有重大矛盾或者超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追加诉讼请求不得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 如果原告在开庭后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则不再允许追加诉讼请求。
案例
案情: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开庭前,张某提出追加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法院处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追加的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之间没有重大矛盾,且符合法律规定,不会对案件审理产生重大影响,故裁定准许追加。
意义
允许原告开庭后追加诉讼请求,有利于保障原告的诉讼权利,避免因诉讼请求不足导致案件审理的瑕疵,有助于全面解决争议,提高诉讼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