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被告人如何悔过
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的悔过表现是量刑时的重要考量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被告人悔过表现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主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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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自愿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表明其具有认罪悔改的意愿。主动投案是指被告人尚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掌握其犯罪证据的情况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指被告人真实、全面地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没有隐瞒或者歪曲犯罪事实。
当庭悔罪认罪
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诚恳地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认罪、悔罪。当庭悔罪认罪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审理时,主动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表达出对犯罪行为的后悔和反省。
积极配合诉讼活动
被告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调查和讯问,态度诚恳,如实回答问题,提供证据或者线索,协助查明犯罪事实。积极配合诉讼活动体现了被告人悔改的态度,有利于认定其悔罪情况。
赔偿损失或者积极退赃
被告人在犯罪实施过程中造成损害的,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或者主动退还赃款赃物。这表明被告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其他认罪悔改表现
除了上述情形外,被告人还有其他认罪悔改的表现,例如:
主动交待同案犯或者其他涉案人员; 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良好; 向被害人道歉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 积极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治意识。
悔过表现的认定
人民法院在认定被告人悔过表现时,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态度、犯罪情节、认罪态度、赔偿损失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悔过表现的程度应当与犯罪情节相适应,程度较重的犯罪,悔过表现也应当较明显。
悔过表现对量刑的影响
被告人的悔过表现是量刑时重要的从轻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解释》的规定,被告人具有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悔过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量刑时考虑被告人的悔过表现,体现了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悔过表现好的被告人,表明其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具有改过自新的愿望,因此在量刑时可以适当从轻处罚,鼓励其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