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仲裁书
一、案情简介
[原告姓名]于[入职日期]入职[公司名称],担任[职位名称]一职。[离职日期]离职。离职时,原告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庭裁决公司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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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辩称,原告在职期间已享受年休假,且离职前已将带薪年休假余额折算为工资发放给原告。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
原告是否已享受带薪年休假? 公司是否已将带薪年休假余额折算为工资发放给原告?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天数根据职工连续工作年限,按照下列标准执行(略)。” 《国务院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四、事实认定
1. 原告是否已享受带薪年休假?
证据显示,原告在职期间从未申请或享受过带薪年休假。
2. 公司是否已将带薪年休假余额折算为工资发放给原告?
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离职前,公司已将原告的带薪年休假余额折算为工资发放给原告。
五、仲裁意见
根据上述事实认定和法律依据,仲裁庭认为:
1. 原告未享受带薪年休假,公司应当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规定》,职工有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原告在职期间未享受带薪年休假,公司应当支付原告带薪年休假工资。
2. 公司已将带薪年休假余额折算为工资发放给原告,无需再次支付。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公司可以将职工的带薪年休假余额折算为工资支付给职工。本案中,公司已将原告的带薪年休假余额折算为工资发放给原告。因此,公司无需再次支付。
六、裁决结果
根据上述仲裁意见,仲裁庭裁决:
公司向原告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金额]。 本裁决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七、附则
本裁决书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仲裁员: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