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起诉联系不到人怎么办
引言 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遭受损失,但若无法联系到侵权人,则可能面临侵权起诉的困境。在我国法律体系下,针对无法联系到侵权人的情况,提供了多种解决方案,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1. 公告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住所不明的被告,可以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公告送达期间为60天,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的公告应当在报纸上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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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适用于被告下落或住所不明的情形,但不能滥用。人民法院在决定公告送达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查明被告下落或住所,如果能够通过其他途径送达的,不应公告送达。
2. 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被告下落不明,又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将诉讼文书留置在被告的住所,由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有关基层组织代收。
留置送达适用于被告下落不明,但有住所以及同住成年家属或有关基层组织的情形。此种送达方式的效力与直接送达相同,自留置之日起视为送达。
3. 专人代送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于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或者虽有住所但无法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机关派员代为送达诉讼文书。
专人代送适用于被告在我国境内无住所,或虽有住所但无法送达的情形。人民法院委托有关机关代送时,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并提供必要的材料。
4. 其他送达方式 除上述方式外,法律还允许采用其他方式送达,如电子送达、邮寄送达等。电子送达适用于被告有固定电子邮箱地址,并同意接受电子送达的情形。邮寄送达适用于被告有明确地址,但无法直接送达的情形。
5. 诉讼公告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受害人因侵权遭受损害,侵权人逃逸或者无法联系的,受害人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公告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诉讼公告适用于侵权人逃逸或无法联系的情形。人民法院受理公告程序后,应当在报纸上公告,公告期为60天。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结论 我国法律提供了多种方式解决侵权起诉联系不到人的问题,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害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送达方式,或申请诉讼公告。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措施查明被告下落或住所,并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确保诉讼程序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