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起诉怎么办
当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起诉时,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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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
2. 申诉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裁定。
3. 司法救济
如果复议和申诉均被驳回,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不起诉决定。
4. 补充证据
当事人可以在不起诉期限内收集新的证据,提交给检察院补充侦查。如果新的证据能够推翻原有结论,检察院可以撤销不起诉决定并重新提起公诉。
5. 向其他机关反映
当事人可以向纪检、监察等部门反映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问题,请求调查处理。
中国法律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第一百四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并于七日内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第一百四十三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第一百四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审查,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公安机关。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不是最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上述途径寻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