择日开庭的通知程序
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下,择日开庭的通知程序通常遵循以下步骤:
1. 确定开庭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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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或仲裁庭将根据案件的复杂性、证人的可用性和其他相关因素确定开庭日期。
2. 发出开庭通知
法院或仲裁庭将向当事人发出一份开庭通知书,其中包含以下信息:
案件名称和案号 开庭日期、时间和地点 当事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案件相关事项 出庭方式(如亲自出庭或委托代理人)
3. 送达开庭通知
开庭通知书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送达当事人:
亲自送达:将通知书直接交到当事人手中或其指定的地址。 邮寄:以挂号信方式邮寄通知书。 电子送达:通过电子邮件或短信发送通知书,并要求当事人回执确认收到。
4. 送达证明
送达人员将签署并保留送达证明,证明已向当事人送达开庭通知书。
5. 确认出庭
收到开庭通知的当事人应及时以书面或电话的方式确认是否出庭。如果当事人无法出庭,应及时告知法院或仲裁庭并说明理由。
6. 未送达或拒收通知
当事人住所不明或拒收开庭通知的,法院或仲裁庭可以公告送达,或采取其他方式公告开庭日期。
7. 追加通知
在以下情况下,法院或仲裁庭可以发出追加通知:
当事人联系方式发生变化 开庭日期或地点发生变更 案件发生重大变更
8. 缺席判决
如果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未出庭,法院或仲裁庭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5条
注意:
开庭通知的送达时间通常为开庭日期前15天以上。 当事人应及时关注案件进展,并按照开庭通知中的要求出庭。 未及时出庭或确认出庭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