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作为证据的使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律师函被明确赋予了证据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包括: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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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属于书证,其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的使用具有以下特点:
一、证据类型
律师函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非公证文书,与正式的公证书不同,其真实性或效力不需要公证机关的认证。律师函具有以下证据类型:
证据性文书:律师函内容包括当事人事实主张、法律依据和诉讼请求等,对于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具有证明作用。 通知性文书:律师函可以用来通知对方当事人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法律事件,例如违约、诉讼等,具有通知和提醒的作用。
二、证明价值
律师函的证明价值取决于以下因素:
律师函的合法性:律师函必须由具有律师资格的律师出具,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才能具有证明效力。 内容真实性:律师函中的内容应真实准确,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思。 送达方式:律师函应通过合法有效的送达方式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例如邮寄、送达回执或电子签名。 当事人的承认:收到律师函的当事人对函中内容的承认,可以增强律师函的证明效力。
三、使用范围
律师函作为证据可以在以下诉讼阶段使用:
诉前调解:在诉讼前,律师函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调解机构,证明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和调解意愿。 一审诉讼:在提起诉讼时,律师函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人民法院,证明当事人的主张和请求权基础。 二审诉讼:在二审诉讼中,律师函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上级法院,证明当事人在一审阶段的诉讼行为和主张。
四、注意事项
在使用律师函作为证据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及时性:律师函应在事件发生或诉讼时效期间内发送,以保证其证明价值。 准确性:律师函中的内容应准确无误,避免出现错误或歧义。 保存证据:当事人应妥善保存律师函原件或复印件,以及送达回执或电子签名记录。 适当使用:律师函不适用于证明法律事实或专业技术性问题,应结合其他证据共同使用。
总而言之,律师函作为证据具有非公证文书的证据类型特点,其证明价值取决于律师函的合法性、内容真实性、送达方式和当事人的承认。在诉前调解、一审诉讼和二审诉讼等阶段,律师函都可以作为证据被提交。在使用律师函作为证据时,当事人应注意及时性、准确性、保存证据和适当使用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