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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仲裁保全是什么

栏目:新闻中心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发布:2024-05-13 阅览:413
内容简述:国内仲裁保全:概念与适用概述国内仲裁保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保全的若干规定》规定的,仲裁机构在当事人申请仲裁后,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依法采取的临时性措施。其目的是防止被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转移、隐匿、变卖...

国内仲裁保全:概念与适用

概述

国内仲裁保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保全的若干规定》规定的,仲裁机构在当事人申请仲裁后,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依法采取的临时性措施。其目的是防止被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转移、隐匿、变卖财产,逃避仲裁裁决的执行。

国内仲裁保全是什么

适用条件

根据《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国内仲裁保全适用以下条件:

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已经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可能; 申请人请求有合理依据,且存在一定的紧迫性; 申请人提供担保。

保全措施

仲裁机构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或财产;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 禁止被申请人转让、处分其财产; 指定接收人管理被申请人的财产; 禁止被申请人出境。

申请程序

申请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保全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仲裁申请书; 申请保全的申请书; 证据材料; 担保。

仲裁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审查材料。审查合格的,裁定予以保全;不合格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

仲裁机构作出保全裁定的,可以委托人民法院或者申请人指定的其他机构执行。执行机构应当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采取保全措施。

解除保全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仲裁裁决生效后,仲裁机构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注意事项

仲裁保全是强制措施,仲裁机构行使保全权时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和证据材料,防止滥用; 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担保,否则仲裁机构可以驳回申请或者解除保全措施; 仲裁保全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仲裁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被申请人对仲裁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异议;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执行机构的工作,不得阻挠执行。

结语

国内仲裁保全制度是对仲裁裁决执行的有效保障,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仲裁制度的权威性。仲裁机构和相关单位在行使和执行保全权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利,促进仲裁公正高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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