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后离职证明的开具
引言
仲裁是一种解决劳动争议的机制。仲裁后,当事人可能离职。此时,仲裁机构将出具离职证明。本文将探讨中国法律下仲裁后离职证明的开具程序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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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后离职证明
仲裁后离职证明是仲裁机构出具的一份文件,证明当事人已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劳动争议,并已离职。该证明对于当事人办理后续事宜,如申请失业金、社保转移等,具有重要作用。
开具程序
仲裁后离职证明的开具程序一般如下:
提交申请:申请人向仲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仲裁裁决书、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审核材料:仲裁机构审核申请人的材料,确认符合开具条件。 出具证明:仲裁机构出具离职证明,并加盖仲裁机构公章。
开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2条的规定,仲裁机构出具离职证明应具备以下条件:
当事人已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劳动争议; 当事人已离职; 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已满15日。
证明内容
仲裁后离职证明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 仲裁案号、仲裁机构名称; 离职日期; 证明用途; 仲裁机构公章。
注意事项
当事人在申请开具仲裁后离职证明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及时申请:应在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请。 提供真实信息:申请材料中所填写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 缴纳费用:部分仲裁机构可能收取离职证明开具费用。 核对内容:收到离职证明后,应仔细核对证明内容是否有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
结语
仲裁后离职证明是劳动争议解决后的重要文件。当事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申请开具,并妥善保管。该证明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后续事宜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