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仲裁裁决的出具时限
一、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称《仲裁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仲裁庭应当在仲裁终结后6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仲裁庭确有困难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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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具时限的计算
仲裁终结的时间一般是指仲裁庭收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和材料并宣布休庭审理的时间。
对于不同类型的仲裁案件,其出具时限的计算方式可能有差异:
普通仲裁案件:仲裁终结后60日内出具仲裁裁决。 简易仲裁案件:仲裁终结后30日内出具仲裁裁决。 涉外仲裁案件:仲裁终结后90日内出具仲裁裁决。
三、延长出具时限
若仲裁庭确有困难,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出具时限60日。该困难需为客观、不可抗力的原因,例如:
案情复杂,需要更多时间审理。 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调查取证。 当事人行为阻碍仲裁程序进行。
四、违反出具时限的后果
仲裁庭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出具仲裁裁决的,可能会导致以下后果:
仲裁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仲裁申请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申请法院指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仲裁机构继续仲裁,并由其出具仲裁裁决。 承担逾期责任:仲裁庭可能需要承担因逾期出具裁决而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五、特殊情况
在某些情况下,仲裁庭可能会在仲裁终结前出具仲裁裁决:
双方当事人同意: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请求仲裁庭在仲裁终结前出具仲裁裁决。 仲裁庭认为有紧急情况:例如,标的物可能被毁损或灭失,仲裁庭可以决定提前出具仲裁裁决。
六、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仲裁裁决合法有效的,应当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