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押犯人送达开庭传票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需要送达开庭传票,通知其出庭受审。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这一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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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押犯人,开庭传票的送达方式有以下两种:
直接送达:由司法警察直接将开庭传票送达羁押场所,并由在押犯人本人签收。 委托送达:委托羁押场所的负责人将开庭传票转交在押犯人,并在转交时制作书面记录,由羁押场所负责人和在押犯人分别签字确认。
送达内容
开庭传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法院名称 案件编号 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案由 开庭时间、地点 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送达时间
开庭传票应当在开庭前一定的时间内送达在押犯人,以便其有充分的时间准备出庭。具体送达时间由法律规定或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签收证明
在押犯人收到开庭传票后,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送达回证由送达人员带回法院,并附卷备查。
特殊情况
对于死亡、患有严重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接受送达的在押犯人,可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
在羁押场所公告栏处张贴开庭传票 在法庭公告栏处张贴开庭传票
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一定的时间视为送达。
送达证明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在押犯人送达开庭传票,应当制作书面送达证明,由送达人员、见证人和在押犯人分别签字确认。送达证明应当附卷备查。
送达效力
开庭传票的送达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证明被告人已得知开庭时间和地点。被告人收到开庭传票后,应当依法出庭受审。如果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将其带到法庭受审。
保障在押犯人权利
在送达开庭传票时,应当保障在押犯人的诉讼权利:
告知权利义务:开庭传票应当明确告知被告人出庭受审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缺席审判的后果。 保障会见权:在押犯人有权在送达开庭传票后会见辩护人,并与辩护人充分沟通案件情况,准备出庭辩护。 移送出庭: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羁押在押场所的在押犯人安全、及时地移送至法庭受审。
总之,在押犯人的送达开庭传票程序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环节,既要确保被告人及时出庭受审,又要保障其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