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宣判通知程序
在司法程序中,当法庭作出判决后,需要及时将判决结果通知有关当事人。在我国,判决宣告后,通知当事人出庭领取判决书是法定的程序,以保障当事人及时知晓判决内容,行使诉讼权利。
通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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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1条、《刑事诉讼法》第238条等法律规定,法庭宣判后,应当以下列方式通知当事人:
送达传票:法院向当事人送达传票,通知当事人到法庭领取判决书。传票应当载明领取判决书的时间、地点以及当事人不按时领取判决书的法律后果。 公告送达:对于下落不明或逃避送达的当事人,法院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判决书。公告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发布,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其他方式:在无法通过传票或公告送达判决书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例如委托其他单位代为送达、留置送达等。
领取判决书
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法庭领取判决书。当事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均可领取判决书。领取判决书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身份证明文件。
不领取判决书的后果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领取判决书的,法院将视为其已收到判决书。判决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得再以未收到判决书为由提出异议。
上诉权
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后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上诉期限一般为15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30日。
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51条 《刑事诉讼法》第238条 《人民法院公告送达公告》 《关于人民法院委托送达规定》
举例
民事案件:
法院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决李某向张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判决作出后,法院向李某送达传票,通知其于指定时间到法院领取判决书。
刑事案件:
法院审理被告人王某盗窃案,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决王某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作出后,法院向王某送达传票,通知其于指定时间到法院领取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