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送达不到本人之应对
引言
刑事诉讼中,起诉书作为司法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重要法律文書,其送达事关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和案件的公正审理。然而,实践中可能出现起诉书无法送达本人的情况,此时当事人应如何应对?本文将结合中国法律,对起诉书送达不到本人的处理程序及应对策略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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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送达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书应当在审查起诉阶段向被告人送达。公安机关应当在侦查终结后七日以内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案件后一个月以内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并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
起诉书送达方式有直达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直达送达是最直接和有效的送达方式,由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将起诉书直接送达被告人本人。邮寄送达适用于被告人不在指定居所的情况,由司法机关将起诉书以挂号信的形式邮寄至被告人最后已知地址。留置送达适用于被告人被羁押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由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将起诉书送达被告人所在羁押场所。公告送达适用于被告人下落不明或故意逃避送达的情况,由司法机关在指定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送达后满三十日视为送达。
起诉书送达不到本人的处理
实践中,起诉书送达不到本人的情况较为常见,原因可能包括被告人下落不明、故意逃避送达、送达地址有误等。当起诉书无法送达本人时,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公告送达:对于下落不明或故意逃避送达的被告人,可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起诉书。公告送达后满三十日视为送达,被告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起诉书的,不影响审判程序的进行。 委托送达:对于被告人的亲属或其他有联系方式的人员,可以委托他们代为送达起诉书。委托送达时,应当制作委托送达函,载明起诉书的名称、送达时间、委托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留置送达:对于被羁押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可以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起诉书。留置送达时,应当制作留置送达凭证,载明起诉书的名称、送达时间、送达地点以及接受送达人的姓名和签名等信息。
当事人应对策略
当起诉书无法送达本人时,当事人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维护自己的诉讼权利:
及时向司法机关查询: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信件或委托代理人向司法机关查询起诉书的送达情况。如果起诉书已经送达,当事人可以要求司法机关提供送达回证或其他相关证据。 委托代理人代为送达: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有诉讼代理资格的人员代为送达起诉书。代理人代为送达时,应当出具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并向司法机关提交送达回证等证明材料。 向人民法院提起异议:如果当事人认为起诉书送达程序存在违法或不当之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送达行为,并重新进行送达程序。 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如果当事人对起诉书的内容有异议,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诉成立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或变更起诉意见。
结语
起诉书送达不到本人是刑事诉讼中可能会遇到的一个问题。当事人应当及时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维护自己的诉讼权利。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严格规范起诉书送达程序,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