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裁案件开庭通知程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速裁案件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其诉讼程序简化,庭审时间较短。对于速裁案件,通知开庭的程序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
1. 人民检察院出具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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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人民检察院对速裁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便会出具起诉书。
2. 向法院移送起诉书
人民检察院将起诉书连同案卷材料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法院收到起诉书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法院将立案并指定审判人员。
3. 传唤被告人
法院立案后,应当立即传唤被告人到庭接受审判。传唤方式可以是送达传票、电话通知或其他方式。传票应当载明开庭时间、地点、案由以及被告人的权利义务。
4. 询问被告人
在开庭前,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其诉讼权利,询问其是否认罪,是否愿意接受速裁程序。如果被告人同意接受速裁程序,审判人员将制作速裁笔录。
5. 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后15日内进行。审判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询问、质证、辩论,查明犯罪事实,并根据法律和事实的情况作出裁判。
6. 宣判
法院审理结束后,应当当庭宣判。宣判时,应当告知被告人上诉的权利、期限和方式。
特殊情况下的通知程序
对于在押的被告人,法院可以在移送起诉书后立即对其进行审判,无需传唤。对于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庭的被告人,法院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为送达传票,或者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开庭审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08条 《刑事诉讼法》第212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规定》第2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