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时遗忘携带结婚证原件:应对措施
在民事诉讼中,结婚证往往是证明夫妻关系的关键证据。然而,如果当事人开庭时不慎遗忘携带结婚证原件,可能会对诉讼进程产生不利影响。对于这种情况,当事人可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 请求法庭准许补交
.jpg)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超过期限需经法庭准许,逾期仍不提供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开庭时遗忘携带结婚证,属于因非当事人主观原因造成的举证困难。当事人应及时向法庭说明情况,请求允许在法定期限内补交结婚证原件。法庭一般会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准许当事人补交证据。
2. 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夫妻关系
如果无法在庭审当日补交结婚证原件,当事人可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夫妻关系,如:
户口簿:户口簿上记载了家庭成员的基本信息,可以作为夫妻关系的佐证。 结婚登记证明:这是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时取得的证明,与结婚证具有同等效力。 双方或亲友的证言: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其他书面证据,可请求法庭传唤双方或亲友出庭作证,证明夫妻关系的存在。
3. 向法庭申请调查取证
《民诉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向法庭申请调查取证。当事人开庭时遗忘携带结婚证,属于客观原因造成举证困难,可以向法庭申请调查取证,要求法庭向婚姻登记机关调取结婚登记记录或其他相关证据。
4. 申请中止审理
如果当事人无法在法定期限内补交结婚证原件或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夫妻关系,且法庭也不准许延期审理,当事人可以考虑向法庭申请中止审理。
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诉讼,或者不能在指定的期间内行使诉讼权利的,可以申请中止诉讼,经人民法院批准,中止诉讼的期间不计入诉讼时效。
注意:
当事人应在开庭后及时向法庭说明遗忘携带结婚证的情况,并提出补交证据的申请或中止审理的请求。 补交证据或提交其他证据时,当事人应做好充足的准备,提供清晰、完整的证据材料。 法庭对当事人补交证据或中止审理的申请有权进行审查,是否准许由法庭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建议当事人在开庭前仔细检查携带的材料,避免因遗忘重要证据而影响诉讼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