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不可受理的案件
根据中国法律,并非所有案件都可以通过仲裁解决。仲裁法第15条规定了仲裁机构不得受理的案件类型:
1. 涉及国家主权、安全、荣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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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案件涉及国家根本利益,需要由国家机关处理,不适合通过仲裁解决。例如,领土争端、国家安全问题等。
2. 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继承的案件
此类案件涉及个人身分关系,需要由法院根据法律和社会 عرف进行审理,不适合通过仲裁解决。
3.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作出的、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项的决定或者处罚。此类案件应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不适合通过仲裁解决。
4. 依法应当由特定机关处理的案件
例如,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由国家安全机关处理;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应由知识产权局处理;涉及金融证券的案件应由证监会处理。
5. 当事人之间没有订立仲裁协议的案件
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是仲裁产生的基础。如果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不得受理该案件。
6. 仲裁协议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案件
如果仲裁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则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被依法撤销后,仲裁机构也不得受理该案件。
7. 依照仲裁法规定不宜仲裁的案件
此类案件的具体范围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例如,涉及大额标的物的案件、涉及复杂法律关系的案件等。
仲裁法禁入条款的意义
仲裁法禁入条款的设定具有以下意义:
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将涉及国家主权、安全、公共利益的案件排除在仲裁之外,防止仲裁对这些领域产生不当影响。 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将婚姻、继承等案件保留给法院审理,避免仲裁与法院的职能冲突。 确保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使:将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排除在仲裁之外,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力。 避免仲裁滥用:防止当事人为了方便或规避法律而滥用仲裁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仲裁法禁入条款并非绝对的。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将上述禁入条款范围内的案件提交仲裁。但这种情况下,仲裁机构的管辖权需要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