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何时算收到律师函
引言
律师函是一种律师代表委托人向对方当事人传达法律意见、要求或通知的书面文件。在民事诉讼中,律师函通常用于主张权利、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或调解纠纷。收到律师函的时间在确定诉讼时效、证据保全和维权措施等方面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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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送达是指将法律文书交与当事人本人或其住所、营业场所的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送达回执时,或者签收送达邮件时,或者于送达人将法律文书交其本人或者其住所、营业场所的负责人时,认定收到送达。
一般认定规则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一般在以下情况下认定收到律师函:
送达人将律师函交与当事人本人; 送达人将律师函交与当事人住所或营业场所的负责人; 当事人签收送达的邮寄律师函; 当事人收到送达的电子律师函并确认接收。
特殊情况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即使没有实际收到律师函,也可能被认定为已经收到:
当事人故意躲避送达:如果送达人多次尝试将律师函送交当事人本人或其住所、营业场所的负责人,但当事人故意躲避或拒绝接收,则视为已送达。 送达地址错误:如果送达地址错误导致律师函无法送达,但当事人应当知道或者能够知道该律师函的发出,则也视为已送达。 公告送达:在特定情况下,如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无法及时联系,法院可以公告送达律师函。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后,视为已送达。
证明责任
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律师函的责任在于发出律师函的一方。通常情况下,发出律师函的一方可以通过以下证据证明:
送达回执或邮寄回执; 送达人证明; 电子送达记录; 公告送达证明。
法律后果
当事人收到律师函后,应及时阅读和理解其内容,并根据律师函的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收到律师函的时间将影响诉讼时效、证据保全和维权措施的时限。
结论
当事人何时算收到律师函是一个法律问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一般情况下,律师函交与当事人本人或其住所、营业场所的负责人、当事人签收邮寄律师函或确认接收电子律师函时,视为已送达。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即使没有实际收到律师函,也可能被认定为已经收到。提出律师函的一方有责任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律师函,当事人收到律师函后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