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开庭的程序及规则
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羁押人员有权在看守所内接受审判。看守所开庭的程序和规则与一般刑事案件开庭程序类似,但因羁押场所的特殊性,而有所不同。
一、开庭前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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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确定开庭时间和地点:审判机关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开庭时间和地点,并通知相关人员。 2. 传唤被告人:审判机关将出庭通知书送达看守所,看守所负责将被告人传唤到指定地点。 3. 保障被告人权利:看守所应当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会见权等合法权利。
二、开庭程序
1. 核对身份:法庭核对被告人的身份,确认是否为该案被告人。 2. 宣布开庭:审判长宣布法庭开庭,并告知被告人有关权利和义务。 3. 讯问被告人:审判长讯问被告人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辩解理由等。 4. 出示证据:公诉人出示并宣读起诉书、证据,被告人及辩护人可以质证。 5. 辩论: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进行法庭辩论。 6. 最后陈述: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7. 合议、宣判:审判人员合议后,当庭宣判。
三、特殊规则
1. 隔离审判:对于有严重暴力犯罪嫌疑或有潜逃危险的被告人,可以采取隔离开庭措施。 2. 视频开庭:对于羁押在异地看守所的被告人,可以采取视频开庭的方式。 3. 看守人员陪同:被告人接受审判时,看守人员应当全程陪同。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对被关押在看守所的被告人,审判在看守所内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二条规定:“看守所应当保障在押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尊重和保护在押人员的人格尊严,保证其人身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看守所办案场所的法庭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法[2008]12号)对看守所开庭的程序和规则做出了详细规定。
五、注意事项
1. 被告人应当如实陈述事实,行使正当辩护权。 2. 审判人员应当公正审判,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 看守人员应当配合法庭工作,维护庭审秩序,确保审判过程安全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