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速裁庭的开庭程序
引言
刑事速裁程序是一种简化、高效的程序,用于审理某些轻微刑事案件。在中国,刑事速裁程序由《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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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前的准备
案件受理: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移交的案件材料后,审查符合速裁条件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传唤被告人:检察院传唤被告人到案,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审查起诉书: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交的案件材料和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进行审查,并制作起诉书。
开庭程序
刑事速裁庭的开庭程序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开庭准备:
法官核对被告人身份、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 检察员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进行陈述。 法官询问被告人是否认罪,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举证质证:
检察员出示证据,由被告人、辩护人进行质证。 法官主持对证据的采纳和认证。
法庭辩论:
检察员发表公诉意见,提出量刑建议。 辩护人进行辩护,提出无罪或罪轻的理由。 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
休庭评议:
法庭宣布休庭,审判人员评议案件。 评议时,审判人员对证据、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讨论。
宣判:
法官当庭宣布判决,对被告人进行当庭宣告。 判决书应当包含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犯罪事实、证据和理由、量刑依据以及宣告判决等内容。
审限规定
刑事速裁案件的审限为7日。即从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之日起,至法院裁判宣告之日止,不得超过7日。
附带民事诉讼
在刑事速裁程序中,被害人因犯罪事实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附带提起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其他规定
刑事速裁庭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有重大犯罪嫌疑,或者是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进一步侦查的,可以裁定补充侦查。 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可以依法当庭宣告无罪或者免除刑罚。 对刑事速裁程序的判决,不服的一方可以依法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