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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均上诉 开庭应怎么称呼

栏目:新闻中心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发布:2024-05-20 阅览:674
内容简述:双方均上诉 开庭应如何称呼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双方均上诉的情况,此时法庭应如何称呼双方当事人,引起了争议。本文将结合中国的法律规定,对该问题进行探讨。一、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当事人到庭的,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发言、陈述事实...

双方均上诉 开庭应如何称呼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双方均上诉的情况,此时法庭应如何称呼双方当事人,引起了争议。本文将结合中国的法律规定,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一、法律规定

双方均上诉 开庭应怎么称呼

《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当事人到庭的,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发言、陈述事实和理由,答辩质证,提出证据。”该条文并未对双方均上诉开庭时的称呼方式做出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均上诉的,上诉人即为原告,被上诉人即为被告。”该规定对审判阶段双方当事人的称呼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以一审判决的原告、被告身份为准。

二、称呼方式的争议

对于双方均上诉开庭时的称呼方式,主要有两种观点:

1. 以一审判决身份称呼

支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0条已明确规定,双方均上诉的,应以一审判决的原告、被告身份称呼。该规定既符合法律逻辑,也便于审判工作有序进行。

2. 以二审诉讼地位称呼

支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称呼方式未作明确规定,应根据二审诉讼地位来称呼当事人。即原上诉人称为“上诉人”,原被上诉人称为“被上诉人”。这种称呼方式更加直观、贴近审理实质。

三、笔者的见解

笔者认为,应以二审诉讼地位称呼当事人。理由如下:

1. 符合法理

《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是对一审判决或裁定的审查和纠正,是独立于一审的新审判程序。双方的诉讼地位也随之发生改变,原一审的原告、被告在二审中分别成为上诉人、被上诉人。因此,以二审诉讼地位称呼当事人,符合法理。

2. 便于审判

二审开庭时,法庭讨论的焦点是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对一审判决或裁定的意见,而不是一审中原告、被告的诉讼请求和答辩。因此,以二审诉讼地位称呼当事人,更加符合庭审实际情况,便于法官进行审判。

3. 国际通行

在国际司法实务中,二审开庭通常以二审诉讼地位称呼当事人。我国《民事诉讼法》借鉴了国际经验,确立了以二审诉讼地位称呼当事人的原则,有利于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司法交流与合作。

四、庭审中的称呼方法

在二审庭审中,法庭应根据二审诉讼地位称呼当事人。具体方法如下:

1. 审判长在开庭时宣布:“现在开庭审理上诉人(原上诉人诉被上诉人(原被上诉人)民事上诉一案。” 2. 审判员在提问时,均以“上诉人”或“被上诉人”称呼当事人。 3. 当事人发言时,应以“上诉人”或“被上诉人”自称,不得使用“原告”或“被告”等一审称呼。

五、结语

综上所述,在双方均上诉开庭时,法庭应以二审诉讼地位称呼当事人。这种称呼方式符合法理、便于审判、与国际通行做法一致。有助于规范庭审秩序,确保审判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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