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仲裁的劳动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非所有劳动争议都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存在特定的劳动争议被排除在仲裁程序之外。
一、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订立不得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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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意味着,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具有终局约束力。然而,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得仲裁,则劳动争议不得提交仲裁。
二、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共利益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共利益的劳动争议,不适用本章规定。”此类劳动争议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或公共利益,因此不适合公开仲裁。
三、劳动争议经依法调解达成和解协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制作调解书,该调解书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如果劳动争议已经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则不再需要进行仲裁。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另一方可以向仲裁庭申请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仲裁通知、开庭通知等仲裁文书。”如果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或失踪,无法送达仲裁通知,则仲裁程序无法进行。
五、仲裁协议无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仲裁协议无效的,劳动争议不适用仲裁。”如果仲裁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等情形,则该协议无效,劳动争议无法仲裁。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如果劳动争议仲裁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该仲裁裁决无效。
七、其他法律规定不适用于仲裁的劳动争议
此外,《劳动合同法》等其他法律也规定了某些劳动争议不适用于仲裁。例如:《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但是,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除劳动者请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以外,当事人不得申请仲裁。”
结论
综上所述,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存在特定的劳动争议无法通过仲裁解决。当事人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及时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解决途径。避免因错误提交仲裁而导致劳动争议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