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调解通知书的书写
开庭调解通知书是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为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向当事人发出的书面文件,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其书写应当遵循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开庭调解通知书的构成
.jpg)
开庭调解通知书一般由以下部分构成:
称谓:写明受调解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主送机关:写明发出通知书的法院名称。 开庭时间:写明调解开庭的具体日期和时间。 开庭地点:写明调解开庭的地点,即法院的具体审判庭室。 案由:写明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的性质,即案件的类型。 案号:写明案件的受理编号。 权利义务告知: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意义、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等权利义务。 应诉告知:告知当事人应及时到庭参加调解,否则视为放弃调解。 签名:由承办法官或书记员签章。 盖章:加盖法院印章。
二、开庭调解通知书的书写要求
开庭调解通知书的书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准确性:通知书中的信息应当准确无误,包括受调解当事人的信息、案由、时间、地点等。 规范性:通知书应当按照法定格式书写,不得随意增减内容或修改格式。 简洁性:通知书的内容应当简洁明了,易于理解。 规范语言:通知书应当使用规范的法律用语,避免使用模糊不清或专业性较强的语言。 正式性:通知书应当以正式的口气书写,体现严肃性和法律权威性。
三、开庭调解通知书的送达
开庭调解通知书应当在开庭前一定时间内送达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通知书应当在开庭前5日送达。送达方式可以采用邮寄、送达回执、电子送达等方式。
四、开庭调解通知书的效力
开庭调解通知书一经送达,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规定及时到庭参加调解。如果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在调解过程中无正当理由中止调解,法院可以缺席调解或者强制中止调解。
五、开庭调解通知书的撤销或变更
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撤销或变更开庭调解通知书。例如,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有新的证据出现等。法院撤销或变更通知书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总之,开庭调解通知书是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法律效力的文件,其书写、送达和效力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促进纠纷的及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