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委托亲戚出具证明的法律依据和程序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委托亲戚出具开庭证明具有法律效力,但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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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5款规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出庭的,可以委托他人出庭,但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
委托书内容
委托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委托人的姓名、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被委托人的姓名、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委托事项,即开庭出庭、陈述案情、提交证据等 委托期限,一般从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庭审结束 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以及委托日期
亲戚出具证明的程序
委托人需按照以下步骤委托亲戚出具开庭证明:
1. 起草委托书:委托人按照上述委托书内容的要求,起草委托书。 2.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需在委托书上亲笔签名或加盖公章。 3. 亲戚出具证明:委托人的亲戚根据委托事项出具证明材料,证明委托人因故无法出庭的事实,并附上委托书原件。 4. 提交人民法院:委托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将委托书、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给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
证明材料的内容
亲戚出具的证明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委托人的姓名、身份信息 委托人的与亲戚的关系 委托人因故无法出庭的事实原因(例如疾病、出差等) 证明人与委托人的联系方式
特别提示
委托人不得委托因本案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人出具证明。 亲戚出具的证明材料应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人民法院在审查委托书和证明材料后,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亲戚代替委托人出庭。 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亲戚出具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委托人无法出庭,则可能会驳回委托申请,要求委托人亲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