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开庭的法律规定
在中国的民事诉讼中,委托开庭是指当事人因故无法亲自出庭参加诉讼,而委托他人代为出庭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2条的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亲自出庭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庭。
委托开庭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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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开庭应当符合以下程序:
1. 委托书的制作:当事人应当制作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出庭。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以及委托的诉讼事项和权限。 2. 委托书的提交:委托人应当在开庭前将委托书提交人民法院。委托书可以随起诉状一同提交,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随时提交。 3. 人民法院的审查: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审查委托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果委托书符合法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可。 4. 受托人的资格审查:受托人必须具备代理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律师、人民团体、行政机关等经法律或者有关机构授权的组织和个人,可以作为代理人代为出庭。 5. 开庭程序:受托人代为出庭后,应当按照一般的开庭程序进行诉讼。受托人享有与当事人相同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委托开庭的权限
委托开庭的权限包括:
出席庭审并发表意见; 提交证据; 参加法庭辩论; 申请调整或撤回诉讼请求; 和解或撤诉; 申请调查取证; 申请追加或变更诉讼当事人; 提起上诉。
不得委托开庭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当事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出庭:
涉及本人身份关系的案件; 涉及本人婚姻、收养、继承案件; 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人民法院认为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出庭的案件。
委托开庭的注意事项
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出庭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选择有资格和经验的代理人; 明确委托权限; 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 及时与代理人沟通; 尊重人民法院的审判权。